起诉返还请托费用遭法院驳回起诉,这是要提倡“收钱不办事”?
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被告蒋某以原告郭某帮办理退休前期费用为由,在原告处取得25000元,书写欠条一张,并约定事情办理不成予以返还。之后,又以退休补交的保险费用为由,又在原告处出具欠条取得68000元。原告后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原告去公安机关报案,被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丈夫返还93000元。
时隔大半年后,二审法院再审了本案,认为,原告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裁定撤销了原来于一审、二审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曾某去世,2017年3月,曾某儿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杰、郑某立即归还本金110余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给予他人巨款作为撤销其刑事犯罪的活动经费,属于以非法手段对刑事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其后的《还款协议书》,亦应认定无效。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并未完结,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之后,又作出了民事制裁裁定书,决定收缴李某、郑某依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53.3万元归国家所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最后,关于再审用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也是不适合的。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形,如果是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该案件已经公安机关处理,且法院没有进行移送,又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且认定了原被告的行为属于“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的法律性质,怎么能适用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判结果呢?法律上没有当事人行为非法,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呀!这不是变相告诉社会,此类行为法律上没有解决途径了吗?
综上,烟语君认为,本案应该判决被告返还用于补缴社保的68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25000元的诉讼请求,另外在制作决定书追缴被告25000元的非法所得,以正社会风气。至于被告主张的案外人所得,可以通知被告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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